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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开工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林业工程管理事务站文件
沪绿林工〔2012〕2号
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加强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开工的监管,特制定了《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开工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开工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开工备案管理实施细
    为加强本市园林绿化市场监督管理, 规范市场行为,引导园林绿化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绿化条例》、《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要求,从2012年3月2日起,本市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园林绿化工程实施开工备案管理。具体意见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市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等批准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
二、办理条件
1.园林绿化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2.园林绿化项目有关土地使用手续已完成;
3.园林绿化项目(或整体项目)已办理项目报建手续;
4.园林绿化项目已经完成报监手续;
5、含房屋建筑的项目事先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申请材料要求
1、《园林绿化工程开工备案申请表》(原件)附件一;
2、《申办施工开工备案工程现场情况说明表》(原件)附件二;
3、园林绿化项目土地使用手续相关证明复印件(原件复核):
(1)属建设用地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批准书》;
(2)属其他用地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提供如下资料之一:
①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征地包干协议;
②提供建设项目选址相关证明材料及土地流转协议;
③老公园、绿地改造的项目提供有关房地产权使用证明等。
4、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开工备案)现场审核情况表(原件)附件三;
5、通过工程项目专用账户支付给施工总包企业的工程款银行入账凭证复印件(原件复核),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入账金额不得少于施工总包合同价款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入账金额不得少于施工总包合同价格的30%。(如按合同约定,且原则上合同约定的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还需提供《上海市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企业承诺书》);
6、施工企业设立的外来从业者工资发放账户银行开户回执复印件(原件复核);
7、施工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廉洁协议(原件);
8、施工企业缴纳外来从业人员保险的证明(复印件);
9、《文明施工承诺书》(原件);
10、如含有房屋建筑的项目需提供《施工许可证》。
五、受理部门:
上海市绿化林业工程管理事务站。
六、受理地址:
制造局路130号9楼。
七、园林绿化项目《开工备案》的其他要求:
1、受理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园林绿化工程开工备案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开工备案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2、园林绿化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开工备案》。
3、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开工备案》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开工备案》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4、《开工备案》不得伪造和涂改。
5、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开工备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受理部门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开工备案》自行废止。
6、在建的园林绿化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受理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建施工部位、维护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园林绿化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7、园林绿化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受理部门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受理部门核验。
8、含有房屋建筑工程的园林绿化工程应当在办理《开工备案》前按规定要求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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