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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十二条”帮扶企业复工复产


  •   继《关于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关于精准施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之后,近日广东省住建厅再次下发通知,出台“十二条”举措全力帮扶企业复工复产。
      一、派驻专员指导重点项目,服务尽快开工建设。
      二、协调保障复工防疫物质、解决用工问题、全力保障项目建材供应。
      为企业复工提供口罩、体温探测仪、消毒水等必备防疫物资。
      联动,帮扶建筑企业联系非疫区的劳务输出地开展定向招工。
      尽全力保障钢材、混凝土、砂石等建材供应,缓解建材供需矛盾。
      三、加快办理项目复工备案。
      17个城市无须办理复工备案,即可开工:广州、深圳、韶关、汕头、佛山、梅州、江门、湛江、肇庆、汕尾、河源、清远、东莞、中山、揭阳、潮州、云浮。
      复工申请材料鼓励通过属地信息化系统网上申报、在线服务。
      四、加快办理工地人员变更。
      实施对象:担任项目经理的一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建造师,担任监理项目负责人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以及项目的技术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无法返岗,向建设单位提出人员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证明。经建设单位同意,各市住建部门在备案时应予认可,并给予办理相关信息登记、变更。
      时限: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7月31日。
      五、减少检查频次。
      除了涉及防疫、安全、质量、消防等必要项目和执法项目外,其他检查项目采取并项综合检查的方法,减少检查单项频次。
      六、关于工期、防疫费用、人工和材料价格调整。
      依据不可抗力的规定,对疫情影响的工期予以顺延。
      疫情防控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物资采购、疫情防控人工,以及被医学隔离观察的工人工资等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由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签证认价后,由发包人承担。
      停工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
      人工和上涨幅度超过5%的材料价格,按合同或《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进行调整。
      七、加快工程结算进度。
      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形成新的拖欠。
      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务必做到工程款项“零拖欠”。
      合理分担停工损失,条件允许的,鼓励预支预付工程款。
      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遇到相关情况,可以向各市住建部门进行投诉(见附件1),由各市住建部门向财政、国资主管部门反馈,并查实后依法纳入当地的企业诚信平台。
      八、减轻企业担保负担。
      推广电子保函并全面实施投标保证金线上缴退工作,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减少企业投标直接成本。对简单小额项目,鼓励招标人不要求提供投标担保,对中小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
      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可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九、顺延资质资格有效期和允许临时顶岗。
      个人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1月20日至6月30日期间期满的,在7月31日前,不管有无申请延续注册业务,注册执业人员均可正常查询和打印电子注册证书。
      因疫情不能返岗的管理人员,允许企业安排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其他人员暂时顶岗,加快工程项目开工复工。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监理工程师。
      要求顶岗人员具有被顶岗人员岗位所需的执业资格,并注册在本单位。
      2020年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在疫情防控未结束前暂缓开展。
      十、对人员返岗路费、上岗前防疫费、培训费,及新进场大型机械等提供补贴补助。
      十一、有效落实援企政策,指导企业用足用好延期缴纳或减免税款、阶段性缓缴或返还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减免租金、加大职工技能培训补贴等优惠政策。
      十二、不能按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
     
    来源:广东省住建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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