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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调整危大工程、超危大工程范围!危大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


  •   近日,吉林省住建厅印发《吉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自2023年12月20日起施行。
      《危大工程实施细则》共分八章,主要包括:总则、危大工程范围、前期保障、专项方案编制、专项方案论证、现场安全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
      重新调整危大工程、超危大工程范围
      (一)调整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范围。
      在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增加了“采用型钢悬挑”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增加了有限空间作业工程;
      (二)调整了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
      1.在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部分,增加了“采用型钢悬挑长度3m及以上工程”;
      2.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将2台及以上起重机械联合作业工程纳入非常规吊装作业;
      3.脚手架工程部分的操作平台、卸料平台工程。落地式操作平台的高度大于15m,或施工荷载大于2.0kN/㎡;悬挑式卸料平台的悬挑长度大于5m,或均布荷载大于5.5kN/㎡,集中荷载大于15kN。
      4、在其他部分增加了“有限空间作业工程”。市政排水管道、调蓄池等清淤工程。在施工现场封闭空间内,采用燃料加热或电加热等升温方式的冬期施工工程。
      其他变化
      1、危大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
      细化了危大专家申报条件,严格危大工程专家准入标准,增加了“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同时具有相关专业注册执业资格者可优先选用)。
      2、专家论证实行组长负责制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组员自行选出。
      3、论证会应在施工现场召开
      超危大工程专项方案论证会原则上应在施工现场召开,施工单位应在论证会召开前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踏勘。
      4、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每月应组织不少于2次专项检查。

    来源:吉林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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