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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特一级施工企业应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需具备一级建造师等证书!...


  •   12月5日,住建部官网发布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明确提出:
      1、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和一级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应当设置安全总监,专职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得兼任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或其他内设机构负责人。
      2、企业安全总监应当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及管理能力的考核,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或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取得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3年。
      3、企业安全总监行使企业副职职权,享受副职待遇及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具体标准由企业自行制定,参与企业生产经营决策。
      4、建设规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应当配备安全总监,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安全总监行使项目副职职权,享受副职待遇:
      (一)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峰值超过500人的;
      (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价款大于4亿元的,或者城市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累计长度超过4千米的。
      5、项目安全总监应当具备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建筑施工安全类),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2年。
      6、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每月带队对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至少开展1次专项检查。
      7、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进度,带班检查企业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每年检查时间不少于企业全年施工时间的25%,相关检查记录分别在企业和项目存档备查。
      8、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审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签字确认,不得委托他人行使上述职责。
      9、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每月带队对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至少开展1次专项检查。
      10、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1次应急救援演练;企业安全总监应当协助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11、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组织建立和落实企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险情责任追究机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安全责任。
      企业安全总监应当协助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组织实施对企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险情的责任追究工作。
      12、企业应当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应当高于本企业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并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具体标准由企业自行制定。
      13、项目经理、项目安全总监均应落实带班生产制度,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项目配备安全总监的,正常施工期间,项目经理和项目安全总监不得同时离开施工现场。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项目经理不得请假。
      14、项目经理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项目开展1次应急救援演练。
      15、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期间,应当佩戴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全过程视频记录在岗履职情况,任何人不得对视频资料进行编辑、篡改,原始视频资料至少留档保存6个月。
      16、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将每日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处理情况及时填入施工安全日志。
      17、企业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备项目经理、项目安全总监、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项目建设期间,项目经理、项目安全总监原则上不得调整。
      18、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延期手续时,应当审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总监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关于人员配备: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至少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7人;一级资质不少于5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4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含不分等级)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3人;
      (四)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企业施工活动涉及大型机械设备的,至少增加配备1名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为项目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人员数量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每增加5万平方米,应当至少增加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款配备: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5000万~2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2亿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每增加2亿元,应当至少增加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在前款所述基础上,施工活动涉及大型机械设备的,应当至少增加1名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分包企业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且人员数量至少满足下列要求:
      1.分包企业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不少于1人;
      2.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2人;
      3.200人以上的,应当配备不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1%,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来源:建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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