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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发布关于征求《宁夏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   近日,宁夏区住建厅发布关于征求《宁夏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明确: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负有首要责任。
      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规模(项目批复)、技术难度,配备项目负责人及质量、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并建立其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其中:
      1、项目负责人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第一责任人,应具备工程类或经济类大学本(专)科及以上学历。
      2、工程规模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或造价3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负责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取得人社部门颁发的工程类执业资格证书。
      取得工程类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工程类中级技术职称满5年。
      从事工程技术领域管理工作满5年。
      3、质量、安全专职管理人员,房屋建筑工程:工程规模3万平方米以下的,配备质量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各1名;3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0万平方米,增加1名质量专职管理人员。

    来源:宁夏区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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